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2020-10-21 社会 97阅读

现实困惑

方某是某工厂的职工。2010年7月22日方某爬高作业时,由于握着的盖子上把手断裂,他失去重心摔了下来,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为不完全脊髓损伤,下肢截瘫。从此他每天都卧床休息,由妻子照顾起居。为了照顾她,妻子辞去了工作,夫妻俩都没有了经济来源。方某住院时单位领导来看望他,他曾问过工伤赔偿的事,但当时领导让他安心养病,说等病好了再算。9月6日,领导答应先给方某一部分钱做生活费用,但却说是暂时借给他,将来会从赔偿中扣除,还让他写了一张借条。那么方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答疑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方某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接受治疗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原工资福利,在指定医疗机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方某的病情可能在四级以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伤残等级享受21个月至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其标准按伤残等级确定为本人工资的75%—90%不等,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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