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平县为例: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
1、办理条件。困 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指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合理医疗住院费用)并具 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农
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众。
2、办理程序。农村困难群众申请大病救助时,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出具身份证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可实行“同步结算”。因治疗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住院申请大病救助时,需要出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低收入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到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扩展资料
补助标准。救 助对象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如下: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不低于 75%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不低于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