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予以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予以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