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服务精神是指一种精神体现,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提出者是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表达了人们对志愿服务的由衷赞美。
(1)“奉献”——原指恭敬地交付、呈献,即不求回报地付出。奉献精神是高尚的,是志愿服务精神的精髓。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的活动,这些都体现着高尚的奉献精神。
(2)“友爱”——志愿服务精神提倡志愿者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这便是友爱精神。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没有收入高低的平等之爱,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如无国界医生,他们不分种族、政治及宗教信仰,为受天灾、人祸及战火影响的受害者提供人道援助,他们奉献的是超国界之爱。
(3)“互助”——志愿服务包含着深刻的互助精神,它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志愿服务者以“互助”精神唤醒了许多人内心的仁爱和慈善,使他们付出所余,持之以恒地真心奉献。“助人自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返生活舞台。受助者获得生活的能力后,也会投入到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做贡献的志愿活动中,这些志愿活动都涵盖着深刻的“互助”精神。
(4)“进步”——进步精神是志愿服务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在志愿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进步”的精神,正是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之境的实现。
(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一)《志愿服务条例》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志愿服务条例》的解读:
(1)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2)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3)强化权益保障。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4)强化促进措施。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