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所属部门涉及的行政诉讼,应当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由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历下区法院管辖。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国务院所属部门涉及的行政诉讼,应当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由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历下区法院管辖。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