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2020-10-15 综合 61阅读

不可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企业发放发票。对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起,如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 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扩展资料

纳税人情况不同,请注意对号入座:

1、原使用地税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2、原使用地税定额门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定额门票;

3、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4、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7、原使用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的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8、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9、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原使用地税医疗门诊费用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属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可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营改增后使用发票不同 10种类型请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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