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