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当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扩展资料: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人社部日前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实行联合惩戒,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我们提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按照这一原则把责任都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央广网-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 将被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