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
承租人对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承租人死亡,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原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规定已废止,但是从该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共同居住人”是首选的对象。
共同居住人。
承租人对公有居住房屋(简称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承租人死亡,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却可以变更。
原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规定已废止,但是从该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共同居住人”是首选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