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0克黄金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征税方法视同进出口货物征税。
1、海关部门提醒,从境外带回深圳的产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一般情况下,超过50克黄金及金饰就须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就会视同进出口货物,要征税才可放行。
2、如果带黄金出境则更为严格,因为黄金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资源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口黄金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专用许可证件,出境旅客携带黄金也应向海关主动申报,数量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一般为50克以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1)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扩展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出入境带黄金 不能超过50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