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有效期6个月(年满16周岁居民首次申领后,2年内再次申领补领时无需提供);
4、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的,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如户口簿不能反映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该业务属于全城通办理范围,市民可预约前往任一派出所办理;受限集体户、派出所代管户及户主不能全城通办理该业务,须预约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扩展资料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