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房产恶意租约 不带租约拍卖什么意思

2022-07-25 综合 157阅读

司法拍卖房地产,对拟拍卖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考虑租期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司法拍卖房地产,也是房屋产权转移的一种方式,房地产的竞拍人竞拍成功后,也应当执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规定,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评估价格,只是司法拍卖的底价,不是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因此,评估时,不考虑租赁期限对房地产的价值影响,但是会在评估报告的“特殊情况说明”中披露房屋已经租赁的特殊情况。

四、司法拍卖的房地产存在已经租赁的情况,属于拍卖物的一种瑕眦,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不会影响房地产评估价格,但是,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拍卖成交价格。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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