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
(一)、商务部门所需材料 1.企业转制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中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工商局所需材料
1、境内投资者(股东)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 2、经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须办理公证手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8、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4、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