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摊销统一采取直线法,会计上要求无形资产在七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果预计设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以下原则摊销:
一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拿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二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三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四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与会计上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相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不考虑预计实际年限是否低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进行摊销;
二是合同和法律如果均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是土地使用权应统一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进行摊销,不考虑企业的实际受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