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困难,高中几乎不可能,因为湖北省《异地高考方案》规定需要连续三年高中学籍;初中需要符合湖北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规定才行。参考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鄂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社厅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省内各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为落实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
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
一、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我省坚持“以流
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各地已经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基本保障了随迁子女在城
市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进入高中阶段学习。
在我省各地初中就读并获得统一学籍号的随迁子女均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中考中招,其中考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享受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录取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
根据我省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分布特点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除符合普通高考报名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外,凡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
(二)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报名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
(一)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时间安排。我省从2013年开始接收应届、往届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报名。具体报名时
间与我省户籍高考考生同步(2013年我省户籍考生高考报名已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在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予以补报;2014年及
以后的报名与我省户籍高考考生同步)。
(二)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地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报名。
(三)报名资格审查。随迁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资格审核由学籍所在学校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随迁子女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报名申请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学籍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2.随迁子女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或由我省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四、随迁子女普通高考的考试、录取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往届随迁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时在报名所在地就近、统一安排考试。
(二)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后,其招生体检、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等方面与我省户籍考生同步进行。
(三)在我省参加录取的随迁子女,享受教育部统一规定且我省实施的优录加分政策,享受其高考报名地所在市、州高校面向当地考生招生计划的优录加分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
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
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
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