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得几个法律文件联系起来看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了何时评委可要求澄清、说明。暗示、诱导是因为评委和单一投标人所获取的信息不对等,而评委又有意串通投标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