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辞职,用人单位有权不同意吗

2020-06-18 社会 79阅读

员工要辞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劳动关系下,“辞职”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名词,在生活中大家习惯称呼“辞职”,准确地说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

1.应当注意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或单位但未签收,发生争议时公司或单位会反过来说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自身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可以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当事人可凭邮局退件凭条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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