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本身可能有些问题。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如果证实充分,胜诉应该不是问题;但判决后,义务人能否及时履行其法定义务,则是未定的。即胜诉是胜诉,执行是执行,并不是只要案件胜诉了,就一定能得到履行或执行的。本方对此一定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为此,本方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民事案件一审,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按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审结。而胜诉后,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1、诉讼保全: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保全: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范围: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申请错误: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1、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