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昆未留下遗嘱,因此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其遗产予以继承。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昆的妻子林丽、女儿张欣、儿子张言、继父、母亲是张昆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继承人的继承权都可以实现,因为继承人都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3)本案中张昆第二次结婚后买下的三居室住房及存款20万元,属于其与林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一半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先分出妻子林丽享有的一半,剩余的一半财产才是张昆的遗产,即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为三居室住房的一半产权及存款10万元。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五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可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