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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