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制是从1984年开始的,一直到1999年。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
详细:《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二、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三、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