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回避有谁来决定

2020-09-28 社会 95阅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办案民警的回避由所属县级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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