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后工资被降级是终生还是有期限的
是的。作为较为严厉的惩戒方式,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有着诸多共同点,如:影响期限均为24个月,处分影响期内,都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解除处分后,都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级别,以后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可以晋升,不受原处分影响。共性之余,二者也存在较大不同。首先,行政撤职和行政降级作用的客体不同。撤职处分撤销的是公务员的行政职务。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共分12个层级,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每一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 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将公务员的级别由15个调整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如副处级对应17、18级,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其次,撤职处分包含降级。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给予撤职处分,其职务撤销重新确定,因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级别随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27级,即撤职处分包含了降级的结果。而降级处分则一般不会带来职务层次的变动。另外,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降级处分则无此项要求。 最后,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幅度不同。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可见,降级处分,一次只降一级,已是最低级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而作为开除处分前一格的惩戒方式,撤职处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据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办事员职务。例如,调研员被撤职后,可以重新确定为副调研员,也可以确定为办事员。这也体现出对开除处分适用的审慎态度。 有同志认为,行政撤职只能给予有领导职务的违纪人员,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违纪人员,只能适用于行政降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没能将撤职和降级的客体分清楚。行政撤职是对公务员职务的撤销,公务员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不具有领导职务,同样可以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如撤销副主任科员职务,重新确定为科员或办事员职务;另一方面此观点割裂了惩戒措施的整体性,想当然的将行政处分种类划分不同对象适用,有领导职务就用撤职处分,非领导职务就用降级处分,进而背离了根据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的原则。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给予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给予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