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可以。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至于是否符合登记的条件和登记需要的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并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