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第二章 ”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的要求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
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分为《昆明市临时居住证》和《昆明市居住证》,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昆明市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自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签发之日起生效,在依法办理签注手续后,可连续使用。
第九条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领取《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一)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三)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