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对于合伙企业中的劳务出资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依靠合伙企业的协议来确定劳务出资的问题。劳务出资的目的往往主要在于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体现资本的属性,所以为克服其不能作为出资的困境,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虽然劳务出资不能直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登记在公司资产项目内,但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合议,将劳务价值进行转换而作为公司的有效资源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
方法一:股东协议或章程。
公司设立股东对劳务出资股东的劳务达成价值共识的基础上,签订股东协议由其他股东承担垫资义务或形成股东权与劳务出资份额相对等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
方法二:报酬转换
充分利用目前公司出资认缴模式,在充分评估劳务出资的价值基础上,以经营期间的报酬出资。
方法三:股权激励
根据拟出资劳务的股东及其劳务价值,设置股权激励方案
方法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劳务出资股东与其他股东形成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待劳务出资股东履行约定、承担相关劳务后,受让取得股份。
以上是基于目前法律禁止劳务出资的前提下,就劳务出资所提出的部分折衷方案,具体细节和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但劳务出资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 劳务出资对应的劳务期限应明确;
(2) 出资的劳务应确定可衡量标准,如完成的工作成果或劳务质量标准;
(3) 应对劳务出资股东设置竞业禁止条款;
(4) 各折衷方案的税负承担应提前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