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制定印发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对办理时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向办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办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渠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
(1)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办证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经审核,申请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办理部门应当开展核查,并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长核查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经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办证条件的,办理部门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不符合办证条件或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办理部门出具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
扩展资料: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对计划生育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办法》对原《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调整和简化,主要包括:
1、不再要求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不再要求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2、明确了可以免交户口本的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替代资料,如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配偶、子女死亡的,因婚姻变动子女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
3、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生育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4、进一步细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形不同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对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需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5、对于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因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因此进一步简化了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准生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