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根据电瓶车的价值来定,如果没有超过500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超过500元以上则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处罚,一般起诉到法院两个月内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合肥首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宣判四名男子分别获刑
今年7至8月,来自甘肃的4名男子在合肥市区接连偷盗4辆共享电动车。11月28日,该案作为合肥市首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在蜀山区法院宣判,这4男子均获刑罚。
李某等4人来自甘肃镇原县,长期租住在合肥,因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便打起共享电动车的主意。今年7月中旬至8月底,李某等4人结成不固定搭档,相互配合,多次采取不用手机扫码解锁而强行破坏装置的方式,窃取投放在合肥市区的共享电动车。
法院审理查明,7月14日凌晨、8月18日晚上9时许、8月30日0时许,来到蜀山区合作化路、大唐国际门口等地。
将共享电动车线路破坏后强行推走,然后在隐蔽处,将车上电瓶卸下,车身丢弃。他们共盗窃共享电动车4辆,总计价值10528元。8月30日、31日,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四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向法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蜀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四人结成不固定搭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共享电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涛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鹏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肥首起盗窃共享电动车案宣判 四名男子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