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工人员)。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津劳局[2006]329号
第三条 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第四条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 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但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