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住址证明这两样材料即可。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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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更。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监护、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申领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可以参加我市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保障性住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七)申请调处纠纷、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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