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界。
(一)《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营业机构的活期执行利率计付利息。
(二)《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转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执行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营业机构的活期执行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营业机构的活期执行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或转存日)营业机构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执行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营业机构的活期执行利率计付利息。
整存整取的计息公式分以下情况:
(一)到期支取: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利息所得税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利息所得税
(二)转存后到期支取:利息=(上期本金+上期到期利息-利息所得税)×存期×利率-利息所得税
(三)全部提前支取: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利息所得税
(四)部分提前支取:利息=部分支取的本金×实际存期×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利息所得税(其中未提前支取的金额,仍按原存入日或转存日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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