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行政处分,过去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执行。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
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依据。
弄清哪些人员适用政纪处分,可有效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人员提出政纪处分建议等问题,特别是在办理事故(事件)责任追究案件中因涉及人员众多、主体身份复杂,更应准确把握,避免出现问题。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从管理角度进行惩戒,但如果这种管理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这种惩戒严厉到能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终身不利影响的程度。
其性质就从企业私权利转移到社会公权力范畴(公权力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
1、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