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去金融机构查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第七十八条 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