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如果承包合同到期,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是否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