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签署人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十三条) 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可自由地采用其认为适用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志》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自理,但已被国际局采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是税则的摘录,在特殊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文件中引用《国际关税杂志》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依然有权采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的海关税则,只要这一出版物不是复印国际局的作品。 国际局要仔细地翻译海关法规。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如有争执,应以原文为准。
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志》的第一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加以注明。 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回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志》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
成员国有权要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别种文字的版本。 国际局的开支约计如下:
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
……75,000法郎
乙,《国际关税杂志》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
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 ……20,000法郎
共计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志》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志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
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的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件。签字备忘录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
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九、十、十一条):
代表们宣告,在公约的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下列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
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
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
三、关于议定1891年4月1日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
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
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签于布鲁塞尔。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
第一级
(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
每年应交会费国 别 〔注〕 应得杂志份数〔注〕
(金法郎)比利时 6,833 456加拿大 6,833 456中 国 4,100 274丹 麦 4,100 274法 国 6,833 456德 国 6,833 456大不列颠 6,833 456意大利 6,833 456荷 兰 4,100 274瑞 典 4,100 274美 国 6,833 456
第二级
(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阿根廷 4,970 332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印 度 4,970 332挪 威 2,982 199波 兰 2,982 199南 非(联邦) 4,970 332西班牙 4,970 332瑞 士 4,970 332
第三级
(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巴 西 1,863 124智 利 3,106 207古 巴 3,106 207捷 克 1,863 124芬 兰 1,863 124匈牙利 1,863 124葡萄牙 1,863 124乌拉圭 3,106 207苏 联 1,863 124委内瑞拉 3,106 207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级
(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哥伦比亚 2,485 166厄瓜多尔 2,485 166埃 及 1,491 100爱沙尼亚 1,491 100希 腊 1,491 100伊 朗 1,491 100伊拉克 1,491 100日 本 1,491 100拉脱维亚 1,491 100立陶宛 1,491 100墨西哥 2,485 166巴基斯坦 2,485 166罗马尼亚 1,491 100
第五级
(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玻利维亚 1,863 124保加利亚 1,118 75哥斯达黎加 1,863 124海 地 1,863 124秘 鲁 1,863 124暹 罗 1,118 75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级
(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阿尔巴尼亚 372 25奥地利 621 42比属刚果 372 25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洪都拉斯 621 42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巴拿马 621 42巴拉圭 621 42
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
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
杂志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比如:1、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3、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
十位编码、监管条件、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
本书大16开,定价280元 ,2013年1月出版。中国商务出版社
内容简介: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3年税则书新添加:1、新税则2013年出口退税率全部内容;2、包括2012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2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3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 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中英文对照的参考,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掌握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计税方法两部分。 第三部分:本书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