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某一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和单位录用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引导职业教育与培训与生产实践及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有三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资格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者《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已获得证书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扩展资料: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要求: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二、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日期。证书编码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1997]44号)规定编码。
三、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五、证书照片处需贴本人二寸免冠黑白照,并在左下角加盖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需在照片下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签定合格证签。
六、证书发证机关处应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军队系统核发证书,验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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