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只要受害人构成伤残,就可以要求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当然,这需要有被抚养人的存在)。在上海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呢?交通事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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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即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理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算。
上述规定只明确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算,但是没有说明是依据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为准来进行确定。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做了相关规定:鉴于《解释》以收入丧失论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标准的理论依据,而被抚
养人生活费取决于抚养人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给付能力。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依照抚养人适用的标准相应确定(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换句
话说,即交通事故受害人适用城镇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是用城镇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适用的是农村标注年度,被抚养人生活费则适用农村标
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