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是双重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两个单位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公安机关为辅。公安局局长经本级党委、政府提名人选,报上级公安机关同意。政府将经上级同意的人选报经同级人大表决通过,予以任命。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7章42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