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无法强制迁出他人户口,但可以让妹妹通过离婚判决书去进行离婚分户。
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方当事人经派出所动员说服调解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迁转日期和原因。
扩展资料
离婚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程序的办理
1、到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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