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部分城市合并了,大多数没有合并。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后,农村人口中低保和重残人员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学生缴费降低,成人缴费有所增加;但报销比例提高了25%;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也由1000余种增加到4000余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金额不一致,成年人为70元/人•年,未成年人为10元/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为50元/人•年。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我市所有参保人将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人•年,相比之下,原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由10元提高到50元,提高40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提高20元,提高为7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筹资标准为376元,各级财政补助为306元;未成人筹资标准为252元,各级财政补助为242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统一为29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所有参保人将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筹资标准统一为人均306元,各级财政补助256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因制度分设而有所区别,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统一城乡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且待遇水平明显提高。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保持原有待遇的基础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由原来20%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对于农村居民,提高并统一了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万元;医疗费报销范围逐步扩大,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由原来的新农合目录扩大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三级医疗机构35%-45%、二级医疗机构65-75%、一级医疗机构70-80%,分别提高到60%、75%和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3%提高到居民的69%,提高近16个百分点;8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可以按住院待遇进行结算,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30%,提高到50%,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到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