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