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具体方法如下:
1、向迁入地 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 ,得到迁入地 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2、向现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你的迁入理由,如:父母、夫妻投靠等)前往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 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 迁入;
4、迁入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户政科(户籍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6、持迁移证、身份证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