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渊源,早在2014年国囘务囘院发布《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务中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争议较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囘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转让协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本例中应按协议约定转让金额20.4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