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在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获得某种收益,这种收益就是税法中所规定的偶然所得。当然还有法律没有列举的需要纳税的其他所得。对于这些纳税问题需要纳税人认真把握,否则容易出现涉税风险。
一、偶然所得的涉税处理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但是,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的个人所得税有部分优惠。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获取的所得,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购买体育彩票获得价值15000元的摩托车一辆,同时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3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20%=3000(元)。
有两种奖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个人获得见义勇为奖。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因举报而获得的奖励。个人因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通过向社会开展有奖征文、形象设计,有奖摄影大赛和有奖征集广告语等竞赛活动,设定了数额不等的奖励、奖金或稿酬。同时主办单位规定著作权、商标申请权全部归征集单位,并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所得应按何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这种中奖所得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所得一般是指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免税的奖金除外),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稿酬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中奖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的规定执行: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这里所支付的稿酬或奖金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个人投稿或提供劳务。由于这些活动面向广大社会公众,个人参与这些活动能否中奖不是创作者个人所能左右的,具有偶然性。
另外,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比如李强是某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近日该公司被长春一家企业兼并。在与该企业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的前提下,该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李强15万元的股份转让费。对于这样的所得又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我们认为需要缴税。《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一定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其他所得的涉税处理
在日常取得的所得中,税法明确规定免税的项目,不用纳税;税法规定纳税的项目,需要纳税。然而,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在税法中没有列举的、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又应当纳税的收入,对于这种收入一般应当按“其他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说明问题,请看实例。
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寿保险的股份公司。当地地税局在对A公司2006年业务进行纳税检查后,指出A公司对代理人(非雇员个人)的收入以及团险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获得的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提出了三个问题:
1.A公司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员提供免费旅游服务应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各种培训会上A公司为代理人发放的现金和实物(主要是各种礼品)也要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个人所得税。
2.A公司在各种庆典中为团险销售的单位销售业绩突出人员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A公司向保户支付的利息支出要按“其他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A公司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将上述免费旅游费全部在“会议费”中列支;发放给代理人的现金和实物全部在“培训费”中列支;在庆典中为团险销售单位业绩突出人员发放的实物和现金计入“会议费”,以上费用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