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
1、“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3、周岁按公历计算,出生为0岁,每过一次生日(次日始)增1岁。
4、1999年之前出生的都已满18周岁。
二、关于已满十八周岁的法律规定:
1、第七条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2、第八条
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②、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