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扩展资料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