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兵役义务;
2.支援军队改革和建设;
3.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
4.支前参战的义务;
5.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6.实行军民联防的义务;
7.保守国家局势秘密的义务;
8.维护国家尊严义务;
扩展资料: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国防建设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
3、损失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公民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普遍性权利,当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而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时,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