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买车损险就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理赔。
一般理赔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不过如果只是小问题的话,建议不要报案。因为现在有优惠政策指明如果一年没出险,下一年续保就可以优惠10%,以此类推。
扩展资料
事发4小时后车主才报案
1、去年9月21日9点左右,林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市区江南春晓小区发生单方事故,车辆与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头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先生驾驶着车辆离开现场,去了奉化。直到下午1点左右才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事后,林先生表示,当时自己没有及时报警报案就驶离现场,是因为有急事,且认为单方事故不报警也没关系。
3、9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确认了事故后果的存在。9月28日,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确定事故损失金额为26000元。然后,林先生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26000元。
4、然而,林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因为林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驶离了现场,将车辆从宁波驶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
5、且车主也没有及时报交警处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事故损失,根据《保险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这起案件不予赔付。林先生不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理赔
1、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林先生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须保护措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9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报案是在下午1时,没有超过48小时的约定,因此原告认为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2、被告坚持是原告车主的过错,关于对48小时通知时间的确定,被告表示本案就是因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间及损失的结果,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协力查明事故性质。原告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约4小时即以电话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已经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4、被告也负有及时查勘的义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善尽及时查勘义务,保险人所称的事故性质无法确定并非投保人单方造成的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