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1 定义
生物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或对照品。
2 标准物质的种类
生物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2.1 国家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表示。
2.2 国家参考品、对照品$
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其效价以IU或特定单位表示。
3 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
3.1 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GMP或GLP要求。
3.2 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国际标准品、国际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3.3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
3.2.1 原材料选择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待检样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3.2.2 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
3.2.2.1 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需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3.2.2.2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3.2.2.3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g/g)。
3.2.2.4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3.2.3 标定
3.2.3.1 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至少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3.2.3.2 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收集各协作单位标定结果,统一整理统计并上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
3.2.4 稳定性研究
研制过程应进行加速破坏试验,根据制品性质放不同温度(一般放4℃、22℃、37℃、-20℃)、不同时间,作活性测定以评估其稳定情况。标准物质建立以后应定期与国际标准物质比较,观察活性是否下降。
3.3 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制备与标定
3.3.1 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制备与标定。
3.3.2 制备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原材料,其生化和生物学特性指标尽可能与上批标准相同或接近。
4 标准物质的审批
4.1 新建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对协作标定的结果进行审查并认可后,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发放批准证书。
4.2 标准物质替换批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批准。
4.3 新建标准物质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发出使用。
5 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5.1 符合规定的合格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核发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5.2 标签内容一般包括:中文名称;批号;及标示量(含1个国际单位的固体量,或每1mg含国际单位数量,或每瓶内所含国际单位的数量)。
5.3 标准品、参考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组成和性状;装量及标示量;批号;保存条件;使用方法;失效日期;分发单位等。
6 标准物质的索取和保管
6.1 索取标准物质可直接向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申请。国家标准物质系提供给
各生产单位标定其工作标准或直接用于检定。
6.2 标准物质应储存于其适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其保存条件需定期检
查并记录。
6.3 标准物质需由专人保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