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三条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扩展资料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